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
2021-06-18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30
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 说到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这个相信如果不是法律知识比较多的人,应该不太清楚,下面小编就来给你们说明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口头遗嘱是比较常见,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作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无效。生命危重的立遗嘱人经救治恢复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口头遗嘱视为无效,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
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证人:(一)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近亲,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更多口头遗嘱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