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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2021-11-04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84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那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1、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2、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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