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1187-8389
  • 诵盈律师

    杨志峥 杨志峥  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 电话:139-1187-8389
    • 邮箱:info@bjsuewin.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401

    农村宅基地继承人顺序

    2021-11-2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

    农村宅基地继承人顺序
    农村宅基地继承人顺序
     
    网友问题:农村宅基地继承人顺序?

    律师回答: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不是个人财产,无论从任何一项法律上来说,都是不能继承的。房屋的存在而存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扩展资料: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有哪些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中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城镇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任何机构或者是个人使用土地必须要经过国家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该土地进行支配。

    若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诵盈律师。
     

    在线咨询

    上一篇: 农村房产继承权都需要什么手续

    下一篇: 关于农村房屋继承最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