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421
原告:田某河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被告:田某美、田某玉、田某兰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2020年,田某河的母亲段某君在北京朝阳某街道的老屋里,度过了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母亲段某君离世后,关于这套房屋的继承,却因已故长子的一名养子突然出现,让原本清晰的家庭边界陡然变得模糊: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为了给母亲留下的房屋一个明确、合法的归属,也为了避免日后因模糊理解而伤及兄妹间的亲情,田某河在姐妹们的支持下,选择用法律的方式为这段家庭往事画上句点。
01.案情介绍
田某华、段某君夫妇是某国企的老职工。他们育有五个子女:长子田某振、次子田某河、长女田某美、次女田某玉、三女田某兰。这个工人家庭,在单位分配的公房里度过了漫长岁月。
2001年,因房改政策,夫妇二人用毕生积蓄,买下了103号房屋,房屋登记在段某君名下。这处房产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08年,父亲田某华因病去世。2010年,母亲段某君与五名子女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五名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份额,同意由母亲段某君一人继承并登记为房屋唯一权利人。原本,这一处理方式在家庭内部并未引发争议。2020年9月,老大田某振突发脑溢血去世,田某振无亲生子女,其再婚时,妻子带来一位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田某梦(即继子);同年12月,母亲段某君亦因病去世。至此,这套房屋正式进入继承阶段。
田某河与姐妹们协商一致,鉴于田某河在母亲晚年长期共同居住并付出了主要照料,大家同意由他继承这套房屋。但是田某梦的出现,一个潜在的法律问题浮现出来:已故大哥田某振的继子田某梦是否有权代位主张继承祖母的遗产?为了彻底厘清权属,避免日后纷争,田某河作为原告,在三位姐妹(均作为被告)的一致同意与支持下,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提起了法定继承诉讼,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其所有,律所委派郑轶律师代理本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事实清晰,家庭成员内部无争议,核心法律争议点高度集中,就是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认定:被继承人段某君的已故长子田某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有权主张继承遗产?
03.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后,郑轶律师并未停留在家庭关系的情感叙述上,而是迅速将案件拆解为三个可被法院直接审查的法律层面问题。
第一,夯实继承主体资格,确认无争议事实。
郑律师首先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了从被继承人田某华、段某君去世,到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已故田某振)的完整脉络。她重点收集并整理了2010年那份关键的《公证书》,用法律文件清晰地证明:所有子女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了对父亲遗产份额的继承,房屋自此已完全转化为母亲段某君的个人财产。这一步骤,为后续继承奠定了无可争议的财产权属基础。
第二,聚焦代位继承的法定边界,精准切断继子女代位继承路径。
针对本案最大的潜在风险点,也就是田某振的继子田某梦可能主张代位继承,郑轶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检索与分析。她在庭审中系统性地阐述了核心观点:首先,从法条依据上,她严格对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及司法解释,明确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子女关系基于姻亲产生,并非自然血亲,亦非拟制血亲(与养子女有本质区别),不在法条明文列举的代位继承范围内。其次,从法理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能自然延展至继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继子女对生父母家族的继承权并未丧失,从权利义务对等及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均不应再赋予其代位继承继父母家族遗产的权利。通过这份逻辑严密的法律论证,郑律师向法庭清晰地表明,田某梦不具备合法的代位继承人资格,从根本上排除了其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第三,在继承人意见一致的前提下,依托事实,强调赡养贡献。
尽管此案因家庭成员意见一致而显得相对平和,但郑律师并未忽视对事实的全面呈现。她在代理过程中,依然突出了田某河长期与母亲共同居住、承担主要照料义务的事实。这不仅在情理上支撑了其继承的合理性,也从法律上吻合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原则精神,使得最终的诉讼请求更加合情合理。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轶律师的代理思路及法律意见,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段某君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103号房屋,由原告田某河继承。
05.律师解读
本案虽然表面上是“亲情远近”的讨论,实质上却是代位继承制度边界的精准适用。
第一,代位继承的前提是血缘与法定关系,而非生活关联。
按照亲属关系分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因为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即父母一方因自然死亡或者离婚,另一方再婚,其子女与父或母的配偶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既非事实上的血缘关系(自然血亲),也非形式上的血缘关系(拟制血亲),而是属于姻亲关系。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也是仅仅存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涉及到继兄弟姐妹、继父母的父母。
第二,清晰的继承结构是避免家庭纠纷的关键。
很多继承纠纷,并不是因为财产本身有多复杂,而是因为“谁属于继承人”这一问题始终没有被及时、明确地回答。一旦继承主体处于模糊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和期待就容易出现偏差,矛盾也会随之不断累积。法律设置代位继承制度,本意是保障血缘继承关系在特殊情况下的延续,而并非无限扩张继承范围。因此,及时、一次性地确认继承人身份和继承结果,是避免家庭矛盾反复激化的关键一步。只有边界明确,权利才能安定,亲情才不至于在猜测与对立中被反复消耗。最终,让继承回归制度本身,也让亲情得以从不确定的争议中抽离出来,回到应有的位置。
06.案件总结
《孟子》有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家庭的和睦与有序传承,既需要血脉亲情的凝聚,也离不开法律规矩的界定。一场本可能因误解或潜在权利争议而引发家庭矛盾的继承事宜,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和家庭成员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平静而圆满地落幕。它告诉我们,遇到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明确权利边界,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导致权益受损。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继承不仅是财产权益的代际传递,更维系着家庭伦理与和睦。明晰继承法律规则,既是对逝者意志的尊重,也是对生者权益的保障,更是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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