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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临终遗嘱将房产全给亲生女儿,诵盈律师巧解房屋权属难题,为继母争得40万元补偿

    2026-04-1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742

    原告:殷某

    被告:何女士、何某

    被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他立遗嘱把房子全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可我跟他过了近二十年,这房子也有我的份啊……”

    她以为自己作为合法配偶,即便不能全部继承,至少能有个安身之处。何女士想不通,她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十几年,照顾殷先生的生活,伺候他患癌七年的日日夜夜。

    如今丈夫一走,亲生女儿拿着遗嘱来“收房”,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一场关于遗嘱效力、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继母与继女之间利益平衡的纠纷,就此展开。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殷先生的一生经历了两段婚姻。他与前妻于198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殷某。2002年12月,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殷某已成年,随母亲生活。

    2005年5月,殷先生与何女士登记结婚。何女士带着12岁的女儿何某与殷先生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后,殷先生和何女士居住在通州区142号的一处公房里。这套房子原是殷先生单位的公房。早在1999年时,殷先生与单位签订《公房购买协议》,预付了部分房款,但并未取得完全产权。

    2007年,事情发生了变化。殷先生与单位重新签订了《标准价变更成本价购房协议书》,约定按照成本价购买该房屋,总购房款为25万。此前按标准价已交8万,还需补交17万。这笔补交的房款,是何女士拿出自己的积蓄,与殷先生共同支付的。此后,房屋一直由殷先生、何女士、何某共同居住。

    2019年,殷先生与前妻通过公证方式,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进行了处理。双方约定:位于通州区的另一套房屋归前妻所有;而本案争议的这套142号房屋,归殷先生个人所有。这份协议明确了房屋在殷先生名下的归属,但并未涉及何女士的权益。

    2023年1月12日,殷先生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写明:位于通州区142号的房屋,由他的亲生女儿殷某一人继承;何女士、何某不享有继承权;他去世后,何女士必须搬离。2023年11月8日,殷先生因病去世。他生前患癌症多年,何女士一直悉心照料,陪伴他走完了生命的最后七年。

    何女士感到委屈。她认为,这套房屋是在她与殷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补交大部分购房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照顾患癌症的殷先生,倾尽所有积蓄,如今却要被“扫地出门”,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无奈之下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希望可以得到公平,律所委派郑轶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1.案涉房屋是否属于殷先生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2.殷先生的自书遗嘱处分了何女士的财产份额,该部分是否有效?

    3.何女士作为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或应获得经济补偿?


    03.调解经过

    面对原告“遗嘱继承”的强势主张,郑轶律师没有选择硬碰硬的对抗,而是采取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桥梁”的调解策略。

    第一步:深挖购房历史,锁定夫妻共同财产

    郑轶律师首先调取了案涉房屋的全部购房档案。她发现:1999年第一次签订购房协议时,殷先生仅预付了8万元,并未取得完全产权。2007年补交17万元时,殷先生已与何女士结婚近两年,这笔补交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郑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为25万元,其中殷先生与何女士共同出资17万元,占全部购房款的68%。该68%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女士个人占其中的一半,即34%的份额。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当年的购房政策,殷先生在1999年预付32%购房款时已经取得部分产权,何女士对房屋的出资贡献也至少占34%。

    这一论证,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何女士对房屋享有不可否认的财产权益,原告无法完全排除。

    第二步:主张遗嘱部分无效,为何女士争取生存空间

    郑律师指出,殷先生的遗嘱虽然形式上是自书,但其处分了属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殷先生未经何女士同意,擅自将整套房屋留给女儿,侵犯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该遗嘱中涉及何女士份额的部分应属无效。

    第三步:以情动人,阐述何女士的付出与困境

    在法律论证之外,郑律师着重向法庭和原告方陈述了何女士多年来的付出。她与殷先生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在殷先生患癌的七年里,何女士倾尽积蓄、日夜照料,让身患绝症的殷先生延续了七年生命。如今她年事已高,退休金仅2000余元,没有其他住房,如果被赶出这套房子,将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

    郑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写道:“殷先生的行为虽不违法,但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当成为负心汉的利器,去伤害一个毫无私心、只顾付出的老年人。”这段话直击人心,也让原告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诉求。

    第四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赢结局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郑轶律师主动与原告方沟通,表达了何女士愿意调解的意愿。她提出:何女士并不坚持要分走一半房产,但她需要一笔合理的经济补偿,以确保自己能在搬离后有地方居住、有资金生活。


    04.调解结果

    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42号房屋由原告殷某继承;

    2.原告殷某给付被告何女士房屋折价款45万元,于2025年1月31日前付清;

    3.被告何女士、何某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上述房屋腾退并交还给原告殷某;

    4.殷先生的丧葬费、抚恤金等遗属待遇归何女士、何某所有。


    05.律师解读

    调解书送达之际,郑轶律师复盘全案,从法律与实务角度作出了如下解析:

    1.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是关键。如果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本案中,何女士对房屋享有34%的出资权益,殷先生的遗嘱不能剥夺这一权利。

    2.再婚家庭的财产规划尤为重要:再婚夫妻的财产关系更为复杂,往往涉及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积累、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等。建议再婚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身后产生纠纷。本案中,如果殷先生在立遗嘱时能考虑到何女士的贡献,提前给予合理补偿,或许就不需要走到诉讼这一步。

    3. 调解在家事纠纷中的优势:本案如果坚持判决,法院很可能会认定遗嘱部分无效,何女士可能获得更高的份额。但判决意味着对抗,执行周期长,双方关系彻底破裂。而调解的结果让何女士能够快速拿到钱,避免漫长的执行程序,也无需再为房屋归属问题反复纠缠。对于年事已高、急需安顿的何女士而言,这是一个务实的选择。

    4. 公房购房历史的复杂性不容忽视:本案中,房屋的购买经历了1999年和2007年两个阶段。如果只看1999年的协议,可能误以为房屋是殷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深入研究后发现,2007年的补交行为发生在再婚期间,这才是取得完全产权的关键。郑轶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细节,才为何女士争取到了谈判筹码。这提醒我们,办理继承案件时,不能只看房产证登记时间,更要追溯财产来源和演变过程。


    06.案件总结

    《诗经》有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夫妻相伴近二十年,妻子在丈夫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倾尽所有。

    这份付出,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法律应当在可能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认可与保护。

    诵盈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懂得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这份调解书,不仅解决了一套房屋的归属,更让一位为家庭付出半生的妻子在失去丈夫后,依然保有了最后的体面与保障。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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