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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女儿继承军产房遇阻,诵盈律师据理力争,助当事人终获40%份额

    2026-06-1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2

    原告:贾某1(美国籍)

    被告:贾某2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她早就去了国外,几十年不在父母身边,而且部队有要求外籍不能继承房产!”法庭上,被告贾某2语气激动地说,原告贾某1看着胞弟心中五味杂陈。

    一套位于北京丰台区的军产房、一份存在拼接痕迹的“遗嘱”、多笔银行存款和现金支取记录,让这场兄妹之间的继承纠纷,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最终才迎来清晰结论。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贾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贾某1、一子贾某2。李某某于2018年8月去世,贾某某于2022年4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女儿贾某1于1990年移居美国,后加入美国国籍。儿子贾某2则一直留在国内,与父母往来密切。

    被继承人贾某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军队干休所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1997年以成本价购买的军产房,登记在贾某某名下。该房屋为贾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贾某1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割父母名下的存款。

    庭审时,被告贾某2突然提交了一份被继承人贾某某于2021年12月16日书写的《我的决定和要求》,主张该文件系自书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由贾某2继承、存款约30余万元给贾某1等内容。

    面对对方的证据突袭,郑轶律师反应迅速,认为该遗嘱的纸张存在明显拼接痕迹,拼贴处无立遗嘱人签名及日期,法院未采信《我的决定和要求》文件,认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涉案军产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军队干休所的复函,“军队已售住房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给境外人员”,贾某1坚持要求继承房屋所有权份额,暂不具备分割条件,遂驳回了她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对于银行存款,一审法院仅对被继承人李某某账户中的部分余额及贾某某名下少量定期存款和活期账户余额进行了分割,认定贾某2多分、贾某1少分,判决贾某2向贾某1支付存款折价款共计约3.4万余元。对于贾某某去世前已支取或销户的数十笔定期存款(金额合计超过40万元)以及去世前六个月现金工资的去向,一审法院认为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出来后,双方均不服,贾某1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涉案房屋应否作为遗产在本案中分割、部分款项的性质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裁定发回重审后,贾某1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郑轶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人物关系并不复杂,但涉及遗嘱是否有效、外籍身份是否能继承军产房和如何区分遗产与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这三个焦点。

    1. 父亲留下的书面材料能否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2. 涉案军产房能否分割?如能分割,双方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

    3.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处分?

    03、办案经过

    郑轶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一审的裁判思路,而是从政策和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构建了代理策略。

    第一:厘清军产房政策,突破分割障碍。

    本案最大的特殊性在于案涉房屋并非普通商品房,而是军产房。被告据此提出,军产房管理有特殊要求,房屋所在区域不宜由外籍人士继承、居住或处分。若该观点成立,贾某1即便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份额。

    面对这一核心抗辩,郑轶律师没有停留在原则争论,而是推动法院再次向军队干休所及其上级单位核实相关政策。经法院核实,干休所上级单位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根据目前的政策,未查询到限制外国籍人士继承的相关条文,只是对外国籍人士进出有限制和审查。

    郑律师据此指出:《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该办法并未区分继承人的国籍。继承是基于身份关系取得财产权利,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并不会因加入外国国籍而当然丧失继承资格。

    第二:梳理银行存款,区分遗产与生前处分

    除房屋外,双方还围绕父母银行存款、取款记录、保险收益、现金工资、丧葬费和抚恤金产生争议。郑轶律师协助当事人逐项调取账户流水,区分不同资金性质:对于李某某去世后仍在其名下账户中的余额,以及被告在其去世后支取、未能证明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或已分割的款项,郑律师主张应纳入遗产,同时,对于贾某某名下在去世时仍存在的定期存款、活期账户余额,郑律师主张依法纳入遗产分割。

    第三:还原海外子女尽孝事实,争取合理分割比例

    被告贾某2坚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强调其海外居住属“事实缺位”,意图以此否定法定继承权。郑轶律师庭前系统梳理原告贾某1远程赡养证据链:护照通关记录显示,贾某1自1999年取得绿卡后,多次回国探望父母;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信件等证明她虽身在国外,但始终惦念父母、关心家庭。郑律师据此主张:贾某1并非“不尽扶养义务”,不应少分或不分。

    04、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

    一、涉案军产房由贾某1继承40%所有权份额,由贾某2继承60%所有权份额;

    二、对李某某名下账户余额及去世后被支取部分、贾某某去世时仍存在的账户余额依法分割,判令贾某2向贾某1支付相应分割款共计三万余元。

    这一结果在经济上充分认可了贾某1多年的实质赡养付出,远超若被地域偏见苛减后可能获得的份额,更是对不公指控的有力回击,为其名誉正名。

    05、律师解读

    案件结束后,郑轶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度解读。

    1. 外籍继承军产房,难度在于路径而非权利。军产房继承本就复杂,叠加外籍身份后,更考验律师对房屋性质和管理政策的理解。这类案件不能只看“有没有继承权”,还要看“能不能继承、怎么继承”。特殊房产需提前规划、专业介入,才能把看似走不通的路走通。

    2.赡养义务认定看长期行为,而非偶尔探望。法院综合考虑了贾某2多年陪伴、住院照顾、后事操办等实际付出,也认可了贾某1虽居海外但始终惦念父母。法律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审慎而平衡,不以居住地远近论。

    3.区分遗产与生前处分,是继承案件的基本功。并非所有曾出现在被继承人账户中的钱都属于遗产。关键看是否属于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生前已支取、赠与、消费且无恶意转移证据的,不计入;去世后余额或被一方取走未作说明的,应纳入审查。

    4.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突发证据面前稳住方向。继承纠纷中,对方突然提交材料、变更说法并不少见。律师的临场快速反应、精准证据拆解与当庭逻辑构建能力,是应对“奇袭”的无价法宝。

    06、案件总结

    《周易》有言:“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诉讼亦是如此。

    本案一审判决对原告极为不利,诵盈律师代理后,没有局限于一审的裁判思路,而是从政策和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构建代理策略。诵盈律师跳出表象争议,直击争议本质,最终扭转了局面。

    唐代文学家陈子昂曾云:“兄弟敦和睦,朋友笃诚信。”亲情最怕的,不是距离远,而是误解深。一个远在海外,一个留在国内。一个承担了更多现实照护,一个受限于空间距离却仍牵挂父母。若只站在各自立场看,谁都觉得委屈;但法律要做的,是在情感之外划出清晰边界。

    子女身居海外,不代表亲情缺席;不能常伴身侧,也不等于放弃责任。法律从不苛求每一个子女都以同一种方式尽孝,但会尊重每一份有迹可循的牵挂、每一次竭尽所能的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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