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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立共同遗嘱指定继承,姐姐「失联阻挠」,诵盈律师助当事人顺利继承

    2026-06-29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2

    原告:贺某5(小儿子)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赵瑞珀律师

    被告:贺老先生、贺某1(长女)、贺某2(次女)、贺某3(三女)、贺某4(四女)

    一套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改房,一份由父亲书写、母亲签字按手印的夫妻共同遗嘱。

    现如今父亲患上了阿尔兹海默症,其中一个继承人早年离家出走后,便和家人失联,让这起看似简单的继承,最终走进了法院。

    01、案情介绍

    贺老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五名子女:长女贺某1、次女贺某2、三女贺某3、四女贺某4,还有小儿子贺某5。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602号房屋(以下简称602房屋),系贺老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以房改房方式购买所得,产权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儿子贺某5自2007年起和父母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

    在这个家庭中,房屋并不止一处。父母生前曾对几套房屋如何安排有过明确想法。2010年5月11日,贺老先生与李女士共同立下一份《遗嘱》。

    遗嘱内容中写明:将602房屋留给儿子贺某5所有;同时将601房屋留给次女贺某2(该房屋系贺某2出资购买),将某小区104号房屋留给贺某1和贺某3二人平均分配。该遗嘱由贺老先生亲笔书写全文,“李女士”签字及捺印系李女士本人所签捺。

    2016年4月22日,李女士去世。她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母亲离世后,关于602号房屋中属于李女士的遗产份额,一直没有完成实际分割。贺老先生于2015年后患上了阿尔兹海默症。几位子女中,三个姐姐均认可遗嘱真实性,也同意按照父母安排由弟弟贺某5继承相应份额。

    此后,贺某5曾多次尝试联系姐姐贺某4沟通遗产分割事宜,但贺某4自二十多岁便离家出走,长期不与家人联系,始终未能取得有效沟通。贺某5遂向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委派郑轶律师和赵瑞珀律师代理本案。

    02、案件焦点

    郑轶律师和赵瑞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亲属关系并不复杂,但要让继承结果经得起法律审查,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第二:继承人贺某4失联、父亲贺老先生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能否继续审理并作出有效判决?

    03、办案经过

    继承案件最怕看似无争议,实则程序上埋下隐患。一旦遗嘱形式、继承人范围、当事人能力状态没有处理好,后续过户和执行都可能再次受阻。

    郑轶律师和赵瑞珀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遗嘱继承602房屋中属于李女士的份额。

    诉讼过程中,两位律师从遗嘱效力、财产性质和继承人失联三方面,为案件构建了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和法律论证体系。

    第一:夯实夫妻共同遗嘱的真实性

    郑轶律师首先向法庭提交了《遗嘱》原件,并逐一核实了各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态度。贺老先生、贺某1、贺某2、贺某3均当庭明确表示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赵瑞珀律师向法庭说明:该遗嘱的主文内容及贺老先生签字均由贺老先生亲笔书写,落款处李女士签字及捺印系李女士本人所签、所捺。贺老先生作为遗嘱的书写者和见证者,其亲身经历了李女士签字的全过程。符合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先析产再继承

    郑轶律师明确指出:602房屋系贺老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602房屋的50%份额归贺老先生所有,另50%份额为李女士的遗产。

    第三:推动缺席审理,不让失联阻碍继承进程

    被告贺某4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面对这种情况,郑律师向法院说明:贺某4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

    这既保障了缺席方的程序权利,也避免继承分割因一方不配合而陷入僵局。同时,赵瑞珀律师向法庭强调:贺某4自二十多岁离家出走,基本不与家人联系,若遗嘱被认定无效而进入法定继承,贺某4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04、判决结果

    202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女士名下的602房屋,由贺某5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另二分之一份额由贺老先生所有。

    05、律师解读

    案件结束后,两位律师从专业角度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

    其一,夫妻共同遗嘱只能由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其二,夫妻共同遗嘱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据此,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之一,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遗嘱由贺老先生亲笔书写全文,李女士签字并按捺指印。是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和认可。遗嘱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的形式,只要能够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继承人失联不构成继承程序的"死结"

    本案中,贺某4经法院公告后依法传唤后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缺席不等于放弃继承权,但意味着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从实体上看,夫妻共同遗嘱已对案涉房屋作出明确安排,并被法院认定有效。即便贺某4到庭,如无充分证据推翻遗嘱效力,也难以改变贺某5依据遗嘱继承母亲份额的结果。

    第三:房本登记不是唯一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要先析产

    本案涉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各方均认可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直接将整套房屋作为李女士遗产处理,而应先析出贺老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

    这也是很多房屋继承案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继承开始前,先要判断被继承人到底享有多少份额。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把他人的共有份额一并纳入遗产。

    06、案件总结

    《礼记·礼运》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而在一家之内,父母的意愿、子女的共识,便是这个家庭的"小法"。

    父母生前共同订立的遗嘱,承载着他们对子女的关爱与安排。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产规划方式,既能够体现家庭意愿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复杂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专业继承律师的指导下,结合家庭的财产情况、成员构成以及传承需求,制定包含遗嘱、信托、保险在内的全面财富传承方案。

    诵盈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深厚的继承家事法律功底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两位律师准确把握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用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说服法院。同时,面对缺席被告的潜在风险,提前锁定关键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体现了专业律师的前瞻性与严谨性。

    法律可以定分止争,但真正让家庭温暖的,永远是相互的理解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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