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自书遗嘱无效的判例?
2021-06-29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自书遗嘱律师 浏览:
北京法院自书遗嘱无效的判例? 自书遗嘱以其不需要见证或公证,自己书写即可生效的优点而受到广泛应用,自书遗嘱需要满足遗嘱人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形式要件,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的即判无效,下面是一个北京法院自书遗嘱无效的判例,以供参考:
案情介绍: 周老人的妻子于2000年去世,并于2001年与李女士结婚。周老爷子在2008年突然中风,卧床不起,于2013年3月去世。就在一家人商量操办后事时,李女士突然拿出周老爷子立下的遗嘱,称周老爷子在病重时曾请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带电脑到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最后签字确认。该遗嘱的内容是将周老爷子在北京市阜成门的遗产房留给李女士。周老爷子的几个孩子对该遗嘱,从真实到形式都不认可,李女士协商后起诉法院,要求根据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北京法院自书遗嘱无效的判例? 律师说法: 市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自书或代书遗嘱,但均需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本案中李女士出具的打印遗嘱由两部分组成,内容部分根据见证人奚女士的陈述,是她到医院根据遗嘱人的意思先记录到电脑上,然后回家打印出来的,第二天将打印件带到医院由周老爷子在下面的空白处签字确认,奚女士没有签字。因此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己写遗嘱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法院不承认遗嘱,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随著打印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许多遗嘱继承案件开始出现打印遗嘱。虽然打印比写字更省事、省时,但由于突破了现有继承法的遗嘱形式,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一般类推适用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在立印遗嘱时,仍需积极取证,如用电脑确认其他人的意思,如自己的打印遗嘱或代书或代书设备打印遗嘱设备。
另外,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提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以上就是北京法院自书遗嘱无效的判例和北京高院的解答。更多相关继承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