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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遗嘱

    2021-07-0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87

    遗产继承遗嘱
    遗产继承遗嘱
     
           遗产继承中,现在相对比较多见的就是遗嘱继承,下面来说一下遗产继承遗嘱的相关问题,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知识。

           第一:遗嘱继承有效的条件

           1遗嘱设立时,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备行为能力,而不受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遗嘱成立后,遗嘱人失去行为能力,不影响已成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者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因威胁、强迫和欺骗而立的遗嘱或伪造和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力继承人继承权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我国对遗嘱形式有具体规定。规定了四种形式:

           ①自写遗嘱,即被继承人亲自写的遗嘱;

           ②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③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继承人亲自密封,由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④代书遗嘱,即被继承人授予他人代写的遗嘱,并给予合法证明。

          第二:遗嘱的设立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由设立遗嘱和遗嘱者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的设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法律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者死亡后,他设立的遗嘱具有执行效力,继承人根据遗嘱内容继承遗产。遗嘱者可以在遗嘱中委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这个委托,所有继承人都会以平等的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者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执行。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信任的无害关系人,能够表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害关系人,继承人无权处分遗产。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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