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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法全文

    2021-07-08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浏览:

    遗产继承法全文
    遗产继承法全文
     
           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和刑事相关法律不同,几乎每个人都可能会涉及到,所以这个时候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内容,对大家来说都不是坏事。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继承法》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中。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希望上面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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