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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2021-07-09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58

    遗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遗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遗产继承本身来说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根据这个来详细的说一下,帮助您了解这一块。小编针对遗产继承存在的相关问题整理了一些,并且附上了回答解析。

          一、如果是他人代书遗书,见证人不足无效。

          
    相关案例:

          张老先生有三个孩子。张老先生于2015年去世,4年后妻子去世,两人后面留下了家。2015年,张老先生在长子的代书下写了遗书。内容是次子对本家没有贡献,妻子和儿子对我夫妇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最后有马老先生的落款和签名。之后,长子和三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该遗书的内容各继承家庭的一半份额,次子认为哥哥代书时没有见证人,该遗书不是代书遗书,有关家庭必须依照法定继承。法院最终判定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房屋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专业解析:

         本人写的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作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其中不能作为遗嘱证人的有三种:一种是无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第二种是继承人、遗赠人;第三种与继承人、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长子提交的遗嘱不是马老先生亲手写的,应该是代书遗嘱,但遗嘱中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无效。

         二、丈夫放弃遗产,妻子无权要求离婚。

         相关案例

         由于感情不和,孙女士和李先生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有三个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有两套房子没有继承分割。孙女士要求将李先生即将获得的父母留下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李先生说,他没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想放弃继承权。孙女士认为,未经同意,李先生不能未经允许放弃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定李先生父母的遗产不适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驳回了孙女士的要求。

        专业解析:

        继承权是一种可能因身份关系而获得财产的期望权。在分割遗产之前,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或放弃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应分割;如果继承所得的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的一方可以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如果一方在分割遗产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另一方无权干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李先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孙女士无权分割李先生可继承的遗产份额。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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