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期间的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
2021-07-1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0
病危期间的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举例:小刘的父亲病重住院,医院发了病危通知书。在两名医护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小刘的父亲口头立下遗嘱,其全部遗产由小刘一人继承。之后小刘的父亲病情好转,医院撤销了病危通知。一个月后小刘的父亲突然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去世。当小刘准备继承遗产时,遭到他两个哥哥的反对。请问:小刘父亲病危中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小刘的父亲虽然在病危时立下了口头遗嘱,但在其病情好转后,即危急情况解除后,并未重新立遗嘱,故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应认定无效。因此,小刘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不能由小刘一人全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