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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自留地继承使用权

    2021-07-26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

    农村自留地继承使用权
    农村自留地继承使用权
     
            农村自留地的相关继承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处理,下面就来说一下,农村自留地继承使用权怎么使用。

            农村自留地继承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自留地本质上是集体所有地。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外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可见,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是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与李有关自留地的争议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另一方面,法院不具备受理此案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即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实行先处理。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争议,应先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谈判失败,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后,你或者李仍然拒绝接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关于自留地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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