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房使用权的继承
2021-07-27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89
民法典公房使用权的继承
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所以会有一种叫公房的房屋,下面就来说一下,民法典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租赁的权利,实质上是福利分配取得的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低于市场价格租赁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财产权属于公司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公司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住房分配的体现。公共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共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公共住房使用权,都应允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各继承人就遗产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各方主张作为租赁代表租赁住宅,同意竞争价格取得的,应当许可
②如果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价值不一致,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进行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按照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收入价格。公屋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屋租赁使用制度。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