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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2021-08-11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口头遗嘱律师 浏览:

    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我国遗嘱形式中有一项是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口头的形式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安排。实践中,以口头形式立遗嘱的人不少,那么口头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

       (一)、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如有其他问题,可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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