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169
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然而今天的案例正是一场发生在女婿与岳母之间的继承纠纷。
虽然两人一直关系融洽,但在涉及遗产继承和利益分配时,情感与法律的界限变得复杂而微妙。这场纠纷不仅考验了亲情,也凸显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在家庭事务中不可忽视的作用。
01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杜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王先生单位房屋一套,登记在杜女士名下,夫妻俩只有一个独生子小张。
杜女士因长期患病,需持续服用药物,为了避免自己过世后房产发生纠纷,在2019年,她便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全部遗产包括这套房屋,均由其丈夫王先生继承。
2021年冬季,妻子因病去世。王先生悲痛不已,直到2023年才开始着手处理她的遗产。但因为岳母身体状况不好,现和她的小儿子共同生活。
为了办理房屋继承,王先生去探望岳母单女士,说起朝阳房屋过户的事情时,单女士还没表态,她的小儿子对王先生说“我妈年纪大了,这事儿不要和她商量,你一提到我姐,我妈会伤心,这事儿以后再说吧!”
心灰意冷的王先生,费劲了口舌,却还是得不到解决,也不想再和岳母发生争执,于是找到了杨律师寻求帮助。
02
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案后,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了研判。律师表示,如果进行诉讼,则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全体继承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要一并参加开庭。
而王先生的岳母已有100岁高龄,诉讼中可能会因体力不支无法出庭,而其子女作为代理表示不参与诉讼。
然而,对王先生来说,这种情况不算障碍。因为与其他继承纠纷案不同,本案可以首先确定的是,已经去世的杜女士所持有的遗嘱是她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且合法有效,王先生可以确定继承涉案房屋。
不出庭的岳母单女士无法阻止案件的进行,法院可以通过缺席或公告程序进行判决,由此生效判决,王先生即可以在与岳母不产生任何争议的情况下,主张享有房屋的100%份额。
王先生对杨律师提供的这一途径表示认可,在诉讼中,岳母单女士果然如杨律师预测的那般,未出庭、未质证。杨律师代表当事人发表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杜女士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对其遗产处理有关事宜进行了安排。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故应为合法有效。现杜女士据该遗嘱要求涉案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由丈夫王先生继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03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杨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杜女士的份额由王先生继承,涉案房屋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上诉期满后,岳母单女士未提起上诉,王先生的困境终于得以解决。
王先生对杨律师在案件中另辟蹊径的努力心怀感激,感谢他为案件的顺利解决所做出的不懈努力,称赞“非常幸运地遇到了专业、负责的杨律师”。
04
律师说案:
这起继承案不仅是一场继承纠纷,更是一场关于家庭利益和情感的交割。
首先,王先生与岳母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十分和睦,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日常寒暄,彼此之间始终保持着亲密的互动和关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件不仅关乎法律问题,也牵涉到家人之间的感情和相互理解。因此,案件的顺利结案,不仅解除了张先生的困境,也维护了家人之间的和谐与温情。
其次,我们常常提到“息诉止纷”,倡导以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但在某些情况下,诉讼确实是最有效、最有力的维权手段。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或家庭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不仅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为案件提供更清晰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