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90
“好利者,逸出于道义之外,其害显而浅;好名者,窜入于道义之中,其害隐而深”明代的洪应明如是说。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总会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事。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讲述的案例是关于画家许麟庐妻子与子女争夺家产之事。
01
案情介绍:
许麟庐是著名国画大师、齐白石的关门弟子,2011 年 8 月 9 日去世,享年 95 岁。他与妻子王龄文于 1936 年结婚,携手走过 75 个春秋,育有四子四女。
许麟庐去世后,留下了包括 72 幅字画、3 把紫砂壶等价值不菲的遗产,字画中有齐白石、张伯驹、徐悲鸿的作品,仅齐白石书画就有 24 幅,涉案字画价值至少 21 亿元。
2012 年 7 月,三儿子许化夷将母亲王龄文和大哥许化杰、二哥许化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遗产,其他子女也未放弃继承权,法院遂将许麟庐的所有子女都追加入此案。
王龄文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许麟庐手书的遗嘱,遗嘱写明 “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
02
案件焦点:
遗嘱的真实性:除二儿子许化儒、小儿子许化迟和四女儿许娥外,许化夷和其他几名子女均对遗嘱提出异议。
大儿子许化杰的代理人提出,许麟庐写“许”字的偏旁时习惯用三点水的繁体写法,而遗嘱中用了简体写法;遗嘱中用阿拉伯数字签署立嘱时间,与许麟庐以往用大写数字的习惯不同;遗嘱下方的图章不是其常用于作品上的公章。
照片的真实性:王龄文提交了与许麟庐及遗嘱的合照,子女们对照片是否曾被拼接提出质疑。
03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王龄文所提交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王龄文除遗嘱外还提交了许麟庐与遗嘱合照的电子照片,经鉴定未发现有技术修改的痕迹。在各方均认可的比对样本中,“许”字有不同写法,书法创作中用不同字体、写法署名落款名章也很常见,故许麟庐部分子女的质疑不成立。
法院最终驳回了许化夷等人要求继承许麟庐遗产的诉讼请求,许麟庐的遗产归其遗孀王龄文所有。
04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案件审理时适用《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龄文提交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对于遗嘱真实性的认定,在鉴定因比对样本不足无法进行的情况下,法院结合现有的其他证据及双方举证责任来确认。
许麟庐部分子女主张遗嘱系伪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05
律师解读
从证据角度看,王龄文不仅提供了遗嘱,还提供了与遗嘱的合照等辅助证据,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而子女一方虽然对遗嘱提出质疑,但所提出的疑点在法律上并不足以推翻遗嘱的真实性。
例如,书写习惯的变化、图章的使用等问题,并不能直接证明遗嘱是伪造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许麟庐的子女们在这方面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从情理角度看,王龄文与许麟庐共同生活七十余年,遗嘱内容系许麟庐将财产留给结发妻子,符合人之常情。
并且在遗产纠纷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仅依据一些表面的疑点就轻易否定遗嘱的效力。
06
案件总结
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历时 4 年之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不仅涉及巨额遗产的分配,更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庭伦理、亲情关系的思考。在利益面前,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纷争被激化,原本和睦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此案也提醒人们,在遗产继承问题上,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立遗嘱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订立遗嘱,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也应该尊重遗嘱人的意愿,避免因遗产问题而伤害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