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7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
遗嘱的全部内容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有涂改、增删行为,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情况指的是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机生命的疾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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