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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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近日,上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遗嘱托孤的案件。未成年人小何的母亲罹患癌症过世,父亲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无法承担监护责任。
小何母亲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指定自己的姐姐(即小何的大姨)担任小何的监护人。为切实有效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小何的大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小何与父亲的监护关系,指定自己为小何的监护人。
法庭上,小何的大姨表示愿意执行妹妹的遗嘱,照顾外甥的生活。小何也表示愿意跟随大姨生活。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小何父亲与小何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并指定小何的大姨为小何的监护人,同时由居委会和公证处进行指导和监督。
这份判决使得小何母亲的遗嘱托孤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也为小何的生活添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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