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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遗嘱被判无效,诵盈律师临危受命后转换思路,二审逆风翻盘!

    2025-01-08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171

      在遗产继承的复杂法律迷宫中,遗嘱常常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然而,当遗嘱的形式出现瑕疵时,其法律效力往往引发广泛争议。

      今年10月,一位面色憔悴的先生来到诵盈律师事务所,刚进入接待室,便提起他刚经历的一场官司。

      他说,这场官司是和自己的大哥及两位姐姐打的,其中一个姐姐还是同母异父。遗憾的是,虽然他持有遗嘱,但因为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他在一审中败诉。

      提到这里,他语气越发激动:“明明是母亲的真实意思,怎么就不被认可呢?我们家人之间本就关系复杂,母亲留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争端,结果反而让矛盾升级了!”

      一审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无效,父母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这让他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听朋友推荐后,决定委托我们提起上诉,希望能为母亲的意愿争回一份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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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谢父与谢母共有四个子女:长女郭萍(谢母与前夫所生)、长子谢楠、次女谢冰和小儿子谢强。谢父于2010年去世,谢母于2023年病逝。

      2016年,谢母考虑到小儿子谢强夫妻多年悉心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便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位于北京西城某小区的4号与11号房屋留给谢强一家。谢母去世后,谢强手持遗嘱,请求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这份遗嘱引发了家庭内外的激烈争议。

      面对从天而降的遗嘱,各继承人态度不一。有人选择理解谢母的安排,主动放弃继承权;也有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按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而此时,与家人多年断联的同母异父的大姐郭萍也突然现身,要求参与遗产分配,各方关系逐渐闹僵,继承纠纷进入白热化。

      谢强无奈之下将案件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认定谢母的代书遗嘱存在瑕疵。虽然遗嘱有两位见证人在场,但谢母仅按捺了指印,未亲自签名。法院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认为谢母具备签字能力,而谢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母亲无法签字。最终,一审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分割,谢强仅获得两套房屋的八分之一产权。

      面对败诉结果,谢强既焦虑又痛心。他来到律所,握着杨志峥律师的手,激动地说道:“这些年我和妻子为父母付出了多少心血,母亲的病透析了这么多年,难道他们都看不到吗?现在我只希望能保住我的权益。”

      杨律师安抚道:“别着急,您的委屈我们都理解。类似的案件我们处理过很多,我们会尽全力为您上诉,争取最大化保障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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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点

      一审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属于无效。那么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足以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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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经过

      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份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其微小。

      为挽回败局,杨志峥律师和回志新律师迅速联手,摒弃一审的诉讼策略,从谢母遗嘱的真实意图和法律立法目的出发,重新制定上诉方案。

      他们相信,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和扎实的证据准备,能够推动案件在二审中改判,为谢强争取应得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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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厘清繁杂事实,举证老人真实意愿

      首先,两位律师和团队成员并不因一审当事人及原委托律师已进行过证据收集等工作而丝毫怠慢;反而以更加专业、审慎、仔细的研究态度开展了全面细致的案情梳理与证据再整理工作。

      他们连夜加班,仔细审核所有证据,分工协作,回律师发现,谢母不会写字,但有按捺指纹的习惯。

      就本案来看,谢母在订立遗嘱时,不会写字也不具备书写能力,所以自己按捺指纹的行为视为与签名同样效力,才能更符合法律本意。

      2

      改变策略,从立法意图的逻辑上辩论,对遗嘱形式瑕疵进行抗辩。

      庭审中,回志新律师立足《民法典》继承编的核心理念,提出一个重要观点:遗嘱的解释应当追溯到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不应因形式上的瑕疵轻易否定其效力。

      他指出:“法律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要求,目的并不是机械地筛选证据,而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表达了立遗嘱人的内心意愿。从目前呈现的证据来看,这份遗嘱虽然在形式上缺少一个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它反映老人本人的真实想法。”

      通过从立法意图的角度展开辩论,律师成功将注意力从形式的缺陷引导到遗嘱核心的真实意愿上,为遗嘱的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3

      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角度出发

      代理案件起初,回志新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谢母的代书遗嘱形式确实存在瑕疵。如果在诉讼中直接进行辩护,无疑会导致再次败诉的局面。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杨志峥律师深刻分析一审的诉讼思路,认为如果继续围绕遗嘱的形式展开论述,案件极有可能陷入僵局。这样一来,所有讨论都将局限于证据形式的框架之内,而忽视了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法律和事实关系。

      基于此,杨志峥律师与回志新律师决定摒弃传统的诉讼策略,着眼于案件整体,从法律逻辑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另辟蹊径。

      他们不拘泥于形式,而是以事实为依托,对证据材料反复核查。通过大量检索和深入研究相关案例,他们从繁杂的证据中精准锁定关键点,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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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最终,回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官的肯定,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将遗产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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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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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并不都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对于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并不完全掌握,经常会出现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最后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而遗嘱这类文件,一个人一生可能只会写一份,记载着其对于自己一生的总结和对于未来的期望,文件上所承受的重量可想而知。这样的一份文件如果因为一点瑕疵便不被认可,对于已逝之人的遗愿和其继承人未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作为律师,当我们面对一份有瑕疵的遗嘱时,要尽可能去评估瑕疵的情况是否严重,并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瑕疵的存在犹如既定事实一样无法进行抹除,但我们可以通过作出合理解释、提出补证方法、寻找材料的特殊性等办法进行挽救。

      遗嘱不仅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的最终安排,更是对家庭和谐与亲情的尊重与延续。因此,在审查遗嘱效力时,我们应始终坚持“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原则。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很多继承案件发生争议的原因往往是由于遗嘱不规范而引发的。

      一份有效的遗嘱,真不是随便写写就好,正确谨慎地选择遗嘱类别、履行法定形式要件是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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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总结

      《孙子兵法》中说:“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遗嘱的效力认定由宽到严,律师应当根据这个规律灵活制定诉讼策略,而不要一面对遗嘱继承纠纷便只会从遗嘱效力问题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陷入思维定式之中无法自拔。

      本案的胜诉,正是由于杨律师和回律师大胆的突破思路和细致的专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

      诵盈两位律师以立法意图为核心,从遗嘱背后的真实意愿切入,为破解类似案件中的难题提供了启发。这一结果充分证明,法律的智慧在于应变,而律师的价值在于深度思考与因势利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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