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1187-8389
  • 诵盈律师

    杨志峥 杨志峥  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 电话:139-1187-8389
    • 邮箱:info@bjsuewin.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401

    宅基地合作建房无效赔偿案例

    2021-10-27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

     宅基地合作建房无效赔偿案例
    宅基地合作建房无效赔偿案例
     
          2012年3月10日,得知惠济区李大伯家所在的村庄已经纳入拆迁计划的王先生,一大早来到李大伯家,因为王先生知道李大伯家有一处闲置的宅基地。
     
      王先生便与李大伯商议,自己出钱在李大伯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自己要享有建成房的一半即50%的房屋所有权。王先生表示,将来房屋拆迁时,他本人可以享有50%拆迁安置的权利,即享有房屋拆迁安置后一半的房屋权利(包括过渡费等)。
     
      李大伯觉得自己的宅基地闲着也是闲着,让王先生盖了房,自己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款,何乐而不为呢,便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协议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约定了关于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利;另一部分约定了将来拆迁时房屋置换拆迁费的分配。两部分内容均是双方当事人各享受50%的权利。
     
      随后王先生便投资约70万元,在李大伯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小楼。
     
      2014年9月,李大伯所在的村庄开始拆迁,李大伯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李大伯取得拆迁安置住宅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和置换后建筑面积补偿费、搬家补助费等共计62万余元。
     
      在该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宣传读本上显示:“家有宅基地,户口均不在该村的,按照每户90平方米居住用房的标准予以安置。”李大伯与其子按两户标准获得18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
     
       王先生在得知李大伯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如约领到补偿款后,便找到李大伯,要求按当初双方协议约定分给自己一半的补偿费及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但是李大伯坚决不同意。
     
            随即,王先生便一纸诉状将李大伯起诉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大伯三日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等共计31万余元;依法确认依据《合作建房协议》享有被告房屋拆迁房屋安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一半,即90平方米的所有权。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李大伯和王先生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第二部分约定,王先生、李大伯对涉案合建的房屋各享有50%的权利。
     
      据此,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大伯和王先生两位当事人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拆工补助、搬家补助费等共计62万余元,两人应按份共有,故判决李大伯支付王先生31万余元。
     
      ●合作建房风险大,莫要为多得拆迁款投机违法
     
      法官提醒,从该案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可知,城镇居民与农民合作建房无异于“空中楼阁”,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在出资人和出地人签订合同并合作建房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建设项目,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出资人找供地的农民索要款项,出资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合作建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产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出资建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其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也有着天壤之别。所以莫要为多得拆迁款投机违法,否则最终的恶果还须自己担。
         
            以上就是有关问题的解答,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咨询

    上一篇: 宅基地住房买卖可以吗

    下一篇: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