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8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984
原告:顾景行(儿子)
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
被告:许静宸(继母)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他这些年根本没管过他老爸,还有什么资格继承?”被告席上许静宸语气坚决,仿佛早已认定自己才是丈夫遗产的唯一主人。
“我爸走了,留下的财产却被继母转移一空。我只想拿回属于我的那份!”坐在原告席上的顾景行声音不高,却透着压抑已久的疲惫与无奈。
他本以为父亲去世后,只需办理继承手续就好,却没想到,一场关于房屋、存款和车辆的纷争,将自己与相处十年的继母推到了对立面。
更让他震惊的是,父亲生前数百万元的银行存款,在短短数月内被陆续转走、销户,部分资金去向不明……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顾怀山一生经历了两段婚姻。他与前妻育有一子顾景行,二人于1993年离婚。2013年,顾怀山与许静宸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23年9月,顾怀山突发脑溢血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02号房屋、多笔银行存款及一辆奥迪轿车。此外,顾怀山生前还出售了自己名下另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屋,所得420万元款项部分转存、部分用于投资,资金流向极为复杂。
顾景行作为顾怀山的独生子,依法享有继承权。他多次与继母许静宸沟通,希望和平分割父亲遗产,但继母态度强硬,不仅拒绝提供银行流水,还坚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更令人忧心的是,许静宸在顾怀山去世后,从其本人及顾怀山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中支取了大量资金,部分款项甚至转入案外人名下。
无奈之下,顾景行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经验丰富的回志新律师,将许静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多达15项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房产、存款及车辆。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涉案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涉案102号房屋购买于2005年,早于顾怀山与许静宸结婚的2013年,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奥迪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购车款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多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哪些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应作为遗产分割?
其二,被告支取的巨额存款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遗产行为? 被告在顾怀山去世后,从其多个账户中支取现金、转账至案外人,这些款项是否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其三,原告是否因未尽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 被告主张顾怀山去世前原告未看望、去世后未奔丧,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不应分得遗产。这一主张能否成立?
03.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回志新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用证据还原被继承人的财产全貌,并锁定被告转移资金的轨迹。
第一步:梳理复杂财产,区分性质。
回律师指导原告全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购置凭证等证据。经梳理,102号房屋购买于2005年,登记在顾怀山个人名下,早于其与许静宸结婚时间,属于顾怀山的婚前个人财产。
双方均主张102号房屋所有权并表示有能力支付折价款,但经法院多次释明,均不同意将折价款交法院账户。面对这一僵局,回律师从保障当事人长远利益出发,同意法院先对房屋份额作出判决——由原、被告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这样既明确了产权,又为后续执行或另行诉讼分割折价款保留了空间。
其次,车辆(奥迪轿车)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自述系由婚内购置的本田车辆置换而来,置换价款4万元为婚内财产。回律师据此主张,该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残值,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万元。
最后,存款部分最为复杂。被继承人顾怀山名下有多家银行的多个账户,部分账户在去世后仍有资金进出。回律师调取全部银行流水后,逐一核对每一笔交易,发现被告在顾怀山去世后支取了大量资金: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取现10万余元、建设银行账户向案外人转账数十万元、被告名下多个工商银行账户销户取现合计130余万元……这些资金大多被被告掌控,去向不明。
第二步:追踪资金去向,锁定被告不当处分行为。
被告对支取的巨额存款辩称用于为顾怀山购买墓地、支付丧葬费,并提交了委托书、墓地发票等证据。但回律师敏锐发现,被告名下另一账户已直接向墓园支付了38万余元,其向案外人林彦泽转账的40万元用途存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能证明该40万元用于购买墓地,应作为遗产分割。对于顾怀山建设银行账户内110余万元存款,被告辩称账户由案外人掌握。回律师则举证证明该账户款项曾用于被告本人住院手术,法院据此认定系被告处分,应由其承担返还责任。
第三步:应对“丧失继承权”主张,厘清法律边界。
针对被告关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回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仅限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五种情形。被告主张原告“未看望”、“未奔丧”,回律时指出,原告是被告在转移走财产后需要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时,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而且实际上这些行为远未达到“遗弃”或“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04.判决结果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回志新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102号房屋由原告顾景行、被告许静宸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0000元;
(三)被继承人名下多笔存款和被转移的款项等,由被告给付原告合计73万余元。
一纸判决书终于厘清了每项财产的归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胜诉得益于对几个关键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
第一,子女继承权不会因“情感疏远”而丧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丧失继承权有严格的法定情形。一般的不联系、不看望,即便属实,也不构成“遗弃”或“情节严重”。这一法律设定保障了继承权的稳定性,也提醒当事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法定事由,否则继承权不容剥夺。
第二,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需严格区分。102号房屋购买于2005年,早于再婚时间,属于顾怀山个人财产,其一半份额应由原告继承。而存款类财产,则需根据资金来源、取得时间等综合判断。例如,农商银行账户内的111万余元,来源于出售顾怀山婚前房屋的款项,虽在婚后存入,但仍属个人财产转化。这启示我们:财产性质的认定,不能简单以“登记时间”或“存入时间”为准,而应追溯其源头。
第三,银行存款往往是继承纠纷的核心,证据细节决定案件走向。与房屋相比,银行资金更容易被提前转移。很多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账户要么被提前支取,要么资金被转入他人名下,甚至账户被注销。
本案中,回律师从数十份银行流水中逐一比对,发现被告向案外人转账40万元的用途存疑、其他款项用于被告本人医疗费等细节,从而成功锁定被告的不当处分行为。这也警示各位继承人:遗产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否则可能面临返还责任。
06.案件总结
《后汉书》有云:“涓流虽寡,浸成江河;爝火虽微,卒能燎原。”本案关键并不在某一笔巨额财产,而在于数十笔看似零散的银行交易。单笔金额或许并不显眼,但通过对全部流水的系统梳理与逐笔核查,最终还原出数百万元的遗产全貌。
再婚家庭亲属关系复杂、财产归属多元,是遗产继承纠纷的高发领域。本案也提醒每个家庭:再婚家庭的财产安排,应当提前规划,避免身后纷争。
对于被继承人而言,生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归属,是最有效的“定心丸”;对于继承人而言,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维护权益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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