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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母生前嘱托房产留给孙子,诵盈律师巧调解助当事人锁定房屋产权

    2026-07-21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2

    原告:戴某5(被继承人之孙)

    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

    被告:李某(原告之母)、戴某1(被继承人之长子)、戴某2(被继承人之次子)、戴某3(被继承人之三子)


    “爷爷奶奶生前就说过,这套房子将来留给我。现在他们走了,我只想完成他们的心愿。”法庭之上,戴某5的话语平静而坚定。


    他的父亲戴某4是被继承人魏女士的小儿子,也是唯一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承担照料责任的子女。爷爷奶奶生前多次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由孙子戴某5继承。然而,老人去世后,这一愿望迟迟未能落实。


    01、案情介绍


    戴某与魏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四个儿子:戴某1(长子)、戴某2(次子)、戴某3(三子)、戴某4(四子)。戴某4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戴某5。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登记在魏女士名下,系戴某与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戴某和魏女士晚年行动不便时,戴某4一家与两位老人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在日常生活中悉心照料、关怀备至,在精神层面给予老人充分慰藉与陪伴。戴某于2014年1月去世,魏女士于2014年4月去世。


    两位老人离世后,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及时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家人虽然知道老人曾表达过将房屋留给孙子戴某5的想法,但考虑到兄弟之间的亲情,也没有立即通过诉讼处理。此后的十余年间,房屋继承问题始终处于搁置状态。


    直到2026年1月,戴某4去世。随着家庭成员再次发生变化,原本属于上一代兄弟之间的继承问题,又涉及戴某4的妻子李某和儿子戴某5。若继续拖延,不仅继承关系会变得更加复杂,未来一旦再有继承人去世,还可能出现新的转继承关系。


    戴某5念及亲情,不愿与长辈们产生矛盾,始终秉持友好协商原则主动沟通,期望妥善化解争议。然而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于是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表面上是房屋由谁继承的问题,实质上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戴某5是否具有继承资格,其权利基础是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


    第二,老人曾明确表示将房屋留给孙子,但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该意愿能否直接决定房屋归属?


    03、调解经过


    面对这样一起亲属众多、继承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回志新律师没有简单地选择诉讼对抗,而是确立了“以调解为目标,以亲情为纽带,以法律为保障”的核心策略。


    第一步:厘清继承关系,明确各方权利基础


    回律师首先向各方当事人阐明了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戴某与魏女士去世后,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魏女士的份额,再作为遗产由四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占四分之一。戴某4去世后,其继承份额转由其妻李某和其子戴某5继承。这一分析让各方对自身的权利边界有了清晰认识,为后续调解奠定了事实基础。


    第二步:将“法定份额”与“老人意愿”分别说明


    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戴某1、戴某2、戴某3、李某均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益,戴某5仅能通过转继承取得其父戴某4的份额,不足以直接主张整套房屋。但两位老人生前明确表示房屋留给孙子戴某5,且戴某4一家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义务。


    这些事实虽不等同于有效遗嘱,却成为家庭内部的重要共识,得到各被告一定程度的认可。回律师以此为基础,引导各方尊重老人遗愿,推动调解。


    第三步:寻找各方能够接受的共同利益


    回律师没有急于要求戴某5的三个伯父立即作出让步,而是分别分析每个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可能取得的份额以及案件继续推进的时间成本。


    对于戴某5而言,在取得房屋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及后续办证义务,并尊重其他家庭成员在本案中作出的配合与让步。


    最终他通过将各方的法律权利、家庭关系与现实成本摆在同一张桌面上,逐步将谈判重点从“谁依法能分多少”,引导到“怎样处理更符合老人意愿,也更有利于这个家庭”。


    04、调解结果


    2026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魏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房屋由戴某5继承所有。李某、戴某1、戴某2、戴某3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戴某5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戴某5负担;

    三、各方就本案的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05、律师解读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关键看死亡时间。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却在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


    本案中两位老人于2014年去世,戴某4于2026年去世,继承开始时戴某4仍在世,故不适用代位继承,而是戴某4的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戴某4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参与,继承案件须完整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关系。


    2. 口头表示不等于有效遗嘱。


    很多老人曾当众说过“房子留给谁”,家人也可能长期认可这一安排。但继承开始后,一旦有人改变意见,口头表达能否被认定为有效遗嘱,须接受严格的法律审查。


    本案房屋能够全部归戴某5,并非因为一句口头表达当然排除了其他人的继承权,而是各权利人在知晓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接受了这一分配方案。


    3. 调解能实现判决难以直接达到的结果。


    若坚持诉讼判决,不仅需要逐一确认各方份额,还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调解的优势在于灵活协商,用一个明确的方案终结全部争议。


    对戴某5而言,调解结案意味着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诉讼成本,即可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


    06、案件总结


    《礼记》有言:“孝子之养也,乐其心,不违其志。”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只是生前照料,也包括在其离世后,尽可能妥善完成其未竟的财产安排。但法律尊重情感,也要求情感通过规范的方式得到表达。


    诵盈律师在此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能够准确把握继承关系的法律逻辑,以调解为手段,用清晰的沟通和务实的方案,将复杂的家庭财产问题简化为可执行的行动安排。


    家事有时难分绝对的是非,但财产必须有明确的归属。以法律定分,以调解止争,既不违老人之志,也为亲人保留最后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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