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房产继承
2021-07-16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6
新民法典房产继承
房产相关的继承,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这篇文章来说一下新民法典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房产继承未及时办理转让登记的相关规定
按照《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付。但《民法典》有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由于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之日起生效。这就是说,房地产的所有权可以在继承之日起取得,而不必再经过较为繁琐的登记确认。
但是,继承的房地产除了不登记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外,还受到限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本节规定享有的房地产物权,需要依法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房产继承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①找房屋评估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
②继承人应自行找到相应权威的房屋评估部门对要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主要从房屋的年龄、楼层和位置进行。
③在评估之前,首先要说明的是继承产权的评估,这样评估价格会比市值低25%左右。如果不找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公证部门会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但不划算。
④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
房屋评估后,应携带评估报告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同时,继承人需携带以下信息: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遗嘱原件、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