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1187-8389
  • 诵盈律师

    杨志峥 杨志峥  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 电话:139-1187-8389
    • 邮箱:info@bjsuewin.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401

    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纠纷的解决涉及哪些因素?

    2021-02-02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法定继承律师 浏览:

    一、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纠纷的解决涉及哪些因素?

    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纠纷的解决涉及的因素具体如下:

    1、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同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分割遗产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产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没有与他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存在遗赠、遗嘱的情形,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来处理遗产。公民在获得遗产的继承权之后,需要以获得的遗产危险,代替纳税人缴纳欠缴的税额、偿还未还的欠款。


    在线咨询

    上一篇: 法定继承纠纷调解期限是多久

    下一篇: 遗产法定继承需要公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