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签订遗赠协议无效的诉状范文
2021-08-10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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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被判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下:
1赠与在扶养之前已经完成
遗赠人的赠与行为在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前已经完成,因此签订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非遗赠扶养协议,造成扶养协议无效,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处理。
2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
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因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协议实为附义务遗嘱。
3将农村宅基地作为遗赠客体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客体是农村的宅基地,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遗赠人将宅基地由受遗赠人继承所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4签立时间离遗赠人病重去世不到一周
遗赠扶养协议于遗赠人病重住院时签订,且距离遗赠人去世只有6天时间,无法确定协议内容是否为遗赠人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有多处错误,并且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与签名,综上因此协议不符合生效要件。
5遗赠客体系共有物
遗赠扶养协议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但遗赠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协议涉及该财产的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6未采用书面形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因涉及扶养人与受扶养人的重大利益,且持续时间较长,故一般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未对扶养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扶养人只有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联系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专业继承律师为您一对一解答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