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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的内容

    2021-08-11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口头遗嘱律师 浏览: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的内容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的内容
     
         为了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好,很多人会在生前立好遗嘱。而遗嘱是有好几种形式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口头遗嘱执行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下面由盈盈为您介绍一下。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执行制度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诵盈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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