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1187-8389
  • 诵盈律师

    杨志峥 杨志峥  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 电话:139-1187-8389
    • 邮箱:info@bjsuewin.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401

    被继承人死亡宣读遗嘱的条件

    2021-08-23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遗嘱继承律师 浏览:

    被继承人死亡宣读遗嘱的条件
    被继承人死亡宣读遗嘱的条件
     
           一、被继承人死亡宣读遗嘱的执行人条件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遗嘱执行过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应当建立在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对遗嘱的构成要件没有掌握的,那么所订立的遗嘱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三、遗嘱执行人的条件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继承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做遗嘱执行人,则由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以上就是有关问题的解答,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咨询

    上一篇: 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应当如何继承

    下一篇: 被继承人遗嘱何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