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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遗嘱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2021-08-27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口头遗嘱律师 浏览:

    口头遗嘱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口头遗嘱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那么,口头遗嘱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有哪些?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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