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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证细则问题

    2024-01-24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遗嘱见证律师 浏览:

    遗嘱公证细则是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依据,但实际中其实也会出现很多问题,让我们一起往下看看。
    一.遗嘱公证细则问题
    《遗嘱公证细则》是司法部于2003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依据。该细则根据遗嘱公证的特点和实际工作中遗嘱公证经常面临诉讼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效地预防纠纷,避免诉讼。但避免不了还是有一点争议,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比较大的争议。
    • 公证机构在办理的时候有无必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呢?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为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该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录音和录像等特别严格程序给当事人传递了良好的信息,立遗嘱人普遍接受这种方式,增强了立遗嘱人最后意愿得以实现的信心。
    • 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时候有无必要提取遗嘱人的全部指纹存档呢?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条规定,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上、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指纹存档。提取遗嘱人的指纹存档具有与录音、录像异曲同工的效应。提取当事人的全部指纹存档可以弥补当事人的缺陷;可以确保公证书的效力,遵从立遗嘱人的最好意愿,保护公证机构的信誉;给当事人传递了良好的信息,增强了立遗嘱人最后意愿得以实现的信心。
    二.拓展信息
    立遗嘱人想要进行遗嘱公证,需要当事人具备清醒的意志,且订立的遗嘱范围是个人合法财产以及内容是在合法范围内。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遗嘱公证细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进行遗嘱公证程序过程当中,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专注遗产继承的专业律师——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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