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吗
2021-06-25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65
有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吗
很多朋友比较着急办理房产过户,所以才有了这个问题,因为有的老人已经提前写好了遗嘱,那么有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吗?
首先有遗嘱是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但是如果要走遗嘱继承,就一定要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如果仅仅是立好了遗嘱,但是人还没走,是不能启动继承的,想过户只能是买卖或者生前赠与。下面说一下,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第一:民法典有遗嘱如何办理房产过户
继承人通过公证遗嘱继承房地产的,可以办理房地产户口登记。办理房地产户口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供遗嘱、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房地产物权登记效力》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根据本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继承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向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赠送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8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㈠房地产权属证书;
㈡买卖、交换、赠与合同;
㈢继承或遗赠的材料;
㈣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房屋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的行为,即房屋登记的主体是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负责房屋登记的机构。
2.房屋登记是一种记录行为,既是记录行为。对于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有很多争议。我们认为,登记的本质是将应登记的物权设置、转让、变更、消灭等变更和其他事项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以备公众参考。因此,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是记录行为对象。
3.房屋登记的对象是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如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除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因此,房屋登记中记载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房屋权利,还应包括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4.房屋登记是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行为,即登记的结果是将登记内容记录在房屋登记簿上。房屋登记以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相关登记事项为标志。房屋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证明物权状况的重要依据。登记事项记录在登记簿上后,登记机构应向登记申请人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书。更多相关遗嘱问题,欢迎咨询联系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