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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2025-06-11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932

    目前法律是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真实性会有很大的争议;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但是也容易质疑其真实性;

    最好由法律人士指导完成,避免遗嘱内容有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应当是和继承的财产没有厉害及利益关系的人并且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好是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代书,以避免内容产生争议,最终导致遗嘱无法实施。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现在科技水平,录音录像遗嘱可能会产生争议,比如是否本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争议。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实践中可能由于遗嘱内容比较多并且人为书写时为了保证能够清晰的辨认字体及自动大小都是需要注意的。

    打印遗嘱比较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优点是其内容形成后很难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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