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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宅拆迁近千万,两姐妹要求分391万,诵盈律师精准划定遗产边界,最终仅判13万

    2026-10-26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1

    原告:张二姐、张三姐

    被告:张老先生、张小弟、张大姐

    被告张老先生和张小弟代理律师:杨志峥、赵瑞珀

    “这房子明明是父母当年留给我结婚用的,我自己出钱翻建的,母亲都走了十几年了,现在拆迁了,两个姐姐却跑来要分几百万,这合理吗?”

    法庭之上,张小弟的语气中充满了委屈与不解。张家父母共育有四个子女:张大姐、张二姐、张三姐和张小弟。母亲去世多年后,老宅遇上改造,两处院落拿到了近一千多万的搬迁补偿款。本以为是改善生活的喜事,却让这个家庭陷入了剑拔弩张的诉讼拉锯。

    01、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与孙老太系夫妻,二人长期居住在通州农村,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家中涉及100号和101号两处宅院。其中,一处是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的101号院,也就是父母老宅;另一处则是登记在儿子张小弟名下的100号院。两处院落早年均与父母生活、家庭建设密切相关,随着家庭成员成家立业,两处院落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建设与翻建。2013年,孙老太去世。

    2025年,随着农村改造项目的推进,两处院落被纳入搬迁范围。因为是货币补偿加房屋安置,100号院拿到了964万余元的货币补偿,101号院则拿到了288万余元的补偿及若干安置面积。巨额的拆迁款打破了家庭的平静。

    二姐和三姐认为两处院落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孙老太去世后,院落转化的巨额拆迁利益中理应有母亲的遗产份额。她们主张自己应分得391万余元,遂将父亲、小弟和大姐告上了法庭。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诉讼,张小弟感到既心寒又无奈:房子明明是父母当年留给自己的,后来更是自己出钱翻建的,母亲去世10多年了,现在拆迁了却要来分钱?带着这份憋屈,张小弟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委托杨志峥主任和赵瑞珀律师代为应诉。

    02、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登记在儿子张小弟名下的100号院给与的搬迁补偿款中,哪些属于已故母亲的遗产,哪些因权属登记、房屋翻建事实及补偿项目性质而不应纳入遗产范围。

    原告主张两处院落均与父母有关,相关搬迁利益应整体作为遗产分割;被告则认为,不能将搬迁协议中的所有补偿款直接认定为母亲的遗产。这一争议,正是本案诉讼策略的起点。

    03、办案经过

    面对原告近四百万的索赔主张,杨志峥主任和赵瑞珀律师没有退缩,而是用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打了一场漂亮的防守反击战。

    第一步:固定老宅翻建事实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主要由父母建设,若该说法成立,拆迁补偿中将有较大部分可能被认定为遗产。对此,赵瑞珀律师前往拆迁指挥部调取了全套腾退档案,包括:腾退实施细则、腾退补偿协议、院落测绘图纸等关键文件,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邻居证明、建房收据、付款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100多页证据,证明两处院落的大部分房屋中,除了部分北房外,其他房屋均由张小弟后期出资翻建,原有老房早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基于现状房屋价值形成的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补偿,不应当然全部计入母亲遗产。

    第二步:厘清宅基地性质,驳斥「共有产权」主张

    针对原告认为「宅基地是父母的,母亲就有份」的观点,赵瑞珀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通常以“户”为单位。孙老太生前户籍虽在100号院,2013年去世后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搬迁时,母亲早已不是被安置人,因此,基于身份取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各项奖励费、安置补助费等,均不属于母亲孙老太的遗产。

    第三步:精准切割补偿款构成,将赔偿额降至最低

    庭审中,赵瑞珀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391万余元,并不是一个单一项目,而是由多种搬迁补偿组成。不同补偿项目对应的权利主体并不相同。比如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补偿,与具体房屋和地上物权利有关;安置补助、放弃房屋安置补助、周转费等,则更多与被搬迁人、被安置人的现实身份有关;提前搬家奖励,则带有明显的行为奖励属性。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逐一分析,而是只因为“老宅最初是父母的”,就把所有拆迁利益全部列入遗产,显然会扩大遗产范围。赵律师的这套精准拆解,彻底打乱了原告“按总补偿款分钱”的诉讼逻辑,将遗产范围从三百多万生生压缩到了几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小弟向两名原告共支付13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并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律师诉讼技巧的胜利,更是对农村拆迁继承纠纷中几个核心法律问题的精准澄清。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个人遗产,不能简单按份额继承。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通常由户内成员共同享有。成员去世后,使用权由户内其他人员承接,去世成员不再享有。因此,基于宅基地面积和被安置人身份产生的区位补偿价、安置费及各项奖励,不属于已故母亲的遗产。

    第二,房屋补偿看“出资”,翻建会改变遗产价值。“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的是房屋实际物理价值。父母老房若已被子女出资翻建,原房即已灭失,评估对象是翻建后的新房。子女可主张该部分补偿归自己,仅就翻建前老房残值作为遗产分割。农村建房、翻建务必保留出资凭证。

    第三,北京法院重视“户内成员”身份。已分家另过、迁出户籍的子女,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主张受到严格限制,通常仅可就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本案二原告均已迁出并在他村取得户籍,不属于涉案宅院的“户”内成员,这构成法院压缩遗产基数的重要背景。

    06、案件总结

    中国人讲究“家和万事兴”,兄弟姐妹之间本该互相帮衬。可一旦遇上拆迁,几百万的利益摆在眼前,亲情有时候就变得脆弱了。

    本案中原告为了利益将年迈的父亲和弟弟告上法庭,说到底是忘了“手足之情”这四个字的分量。最终,诵盈律师用严谨的证据链条还原了房屋翻建的历史,用精准的法律剖析将复杂的拆迁补偿款逐项定性,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守住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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