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9-1187-8389
  • 诵盈律师

    杨志峥 杨志峥  主任律师

    联系方式

    • 电话:139-1187-8389
    • 邮箱:info@bjsuewin.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401

    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

    2021-08-12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录音遗嘱律师 浏览:

    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
    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的立遗嘱形式是很多的,分为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等,那么针对这么多的遗嘱形式,究竟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时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得到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录音遗嘱是通过录音的方式所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指立嘱人口述立遗嘱的情况,按《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除了需要有见证人见证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涉及到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按《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如有其他问题,可咨询诵盈律师。
     

    在线咨询

    上一篇: 口头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

    下一篇: 口头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