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2021-06-24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51
怎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现在不少人都知道要去办公证,特别是遗嘱继承的形式,可能心里就觉得去公证了心里更踏实一些,下面就告诉您怎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㈠审查遗嘱的有效性。
大多数遗嘱人在财产所在地立遗嘱,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来到为该遗嘱公证的原公证机关进行遗嘱继承权公证,公证机关首先调整文件,调查该公证书是否修改、取消等情况,但如果是其他公证处发行的遗嘱公证书,公证行业尚未建立全行业信息中心网络,无法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各公证处承担的业务无法进行网络检索和查询,因此必须进行电话检查,同时制作电话记录。
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只适用于没有遗嘱的情况,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之前有人认为办理遗嘱公证后再办理继承权公证应该方便多了。公证人只需要根据遗嘱内容直接确定继承人,不需要像办理法定继承权那样,让当事人提供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不能因当事人有遗嘱公证而减少。相反,鉴于继承法的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应检查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有以下继承法规定的情况之一,遗产中的相关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3)遗嘱继承人死亡;(3)遗嘱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死亡。(5)遗嘱继承人死亡。
因此,为了验证遗嘱公证书是否有效,公证人需要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继承人,并召集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以履行遗嘱生效的确认程序。这一步是处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作者认为,申请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有:遗嘱公证原件;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继承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的,应当提供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证明材料。作者认为,应当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
㈢遗嘱继承记录的制作。
1.重点询问以下内容:
(1)遗嘱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遗嘱的内容,对遗嘱的内容毫无疑问。
⑵被继承人现在是否有需要赡养或赡养的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可能没有这样的人,但在他死后分割遗产之前,可能有这样的人);如果有,立遗嘱人是否还有其他财产供养他们。
(3)被继承人在办理遗嘱公证后,是否立过其他公证遗嘱,或者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处分过同样的财产。
(4)遗嘱是否处分了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遗嘱人是否在遗嘱成立后以实际行动处分了遗嘱中涉及的财产。
2.履行告知义务。
(1)如果被继承人现在负债,法定继承人无法偿还,遗嘱继承人应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前偿还债务,或者继承后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偿还。
⑵如果被继承人仍有需要抚养或抚养的人,且没有其他财产,遗嘱继承人应从其继承的遗产中为这些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其次是遗产抚养协议。如果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了遗产抚养协议,或者在遗嘱后立了其他有效的公证遗嘱处分了同样的财产,那么遗嘱继承就不会有法律效力。
(4)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争议,根据《公证法》第68条,当事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多相关继承公证法律问题,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