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继承有关政策
2021-07-26 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浏览:59
农村住宅继承有关政策
很多人对于农村住宅继承的问题都特别的重视,也不知道有什么相关的政策,看了这篇文章,您应该能熟悉和了解一些了。
第一:农村住宅继承有关政策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中国的土地和房屋是分开管理的。按照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不需要支付任何土地费用就可以获得,这是一种福利,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在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则可获得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将房屋出售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不愿出售,则房屋不得翻新、改造、扩建,待不能居住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为城市居民,与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相比。
第二: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有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的变化而变化。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有限。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盖房子,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营住宅。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